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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培训费、科研费和私家车费用报销程序,完善程序,经医院领导同意,现对上述费用报销补充规定。如下:
一、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教职工因公赴东莞市出差,应在出差前取得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填写《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并提交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申请报销时东莞婚姻调查的费用,必须附上以下资料:
1.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2.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申请表;
3.差旅费用明细表;
4. 私家车公用时,还必须符合私家车公用报销的相关要求;
5.出差目的是进行研究活动时,必须同时满足研究费用报销的相关要求。
二、培训费报销补充规定
参加各类出差培训活动的教职工应在出行前取得培训通知,填写《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并提交给教职工出差负责人。部门及分公司领导审批。申请报销时,必须附上以下资料:
1.培训通知;
2.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申请表;
3.差旅费用明细表;
4.培训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5.私家车公用,还必须符合私家车公用报销的相关要求。
如果是部门组织教职工进行集体培训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在培训前提供培训计划,报分院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无法提供培训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因培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差旅费”、“系办业务费-交通费”或“科研经费-交通费”支付”。
三、关于报销研究费用的补充规定
教职工因工作或科研在东莞以外开展研究活动时,应在出差前填写《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表》,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广东省外的科研活动,必须报院领导批准。申请报销时,必须附上以下资料:
1.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申请表;
2.差旅费用明细表;
3. 其他能证明您到访调研点的账单,如住宿或餐饮发票、路桥费、调研点公交车票等。
4. 当研究活动涉及私家车公用时,还必须符合私家车公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研究费将视为本市交通费财政(2014)23号 关于规范私家车出差费、培训费、科研费和公费报销的通知(试行),统一在“部办业务费用-交通费”或“科研经费-交通费”中支付;
四、私家车公费报销补充规定
教职工因工作或科研活动从事公用私家车东莞侦探排名,申请报销时须附以下资料:
1.私家车公用申请表;
2.差旅费用明细表;
3. 其他能证明您已到达目的地的票据凭证,如住宿费或餐饮费、路桥票等发票(东莞除外);
如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私家车发生的费用视为市内交通费,统一在“部门办业务费用---交通费”或“科学研究费用-交通费用”。
五、 以上费用必须在相关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报销,逾期费用报分局领导批准。
六、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告知
附件1.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表
2.旅行费用表
3.私家车公用申请表
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财务处
2014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