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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侦探: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例调查办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对律师和律师投诉的行政调查和投诉处理,广东省司法厅编制了《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例调查办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向我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
联系人: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叶润明、陆伟
电话:(020)86350732 传真:(020)86350793
邮件:
广东省司法厅
2016 年 10 月 12 日
附件: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投诉律师及
律师事务所案例调查办案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我省对律师和律师调查的投诉管理和处理,保护投诉人和律师、律师的合法权益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管理办法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信函、公函或者其他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律师、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情况。我省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提出请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依法处理。
本条例所称投诉不属于信访,不适用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市、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投诉的受理、调查、审查处理等工作。没有县级司法行政机构的地区。地级和挂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地级挂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组织律师监督培训;协调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市律师协会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完善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和执法文书格式;协调省内跨省市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投诉处理调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解决问题和引导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办理投诉案件,依法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辩护权。对投诉处理程序或者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工作中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工作部门和沟通方式,安排专业高素质、负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投诉调查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一) 有明确的应诉者;
(二)有具体投诉;
(三)可以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或线索;
(四)与本行政区域内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有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一)投诉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投诉人以已经处理过的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请求,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已查明的事实;
(三)投诉与被投诉人的做法无关;
(四)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五)匿名投诉,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无法查清事实;
(六)投诉已受理或正在处理,投诉人已向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再次投诉;
(七)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投诉。书面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书上签名并附上有效的联系方式;机构、组织投诉的,应当加盖公章;口头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登记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投诉要求,并需要投诉人签字或盖章。
采取电话或网络方式投诉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告知投诉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方可受理。但是,投诉涉及重大事项或案件紧急,除非案件应调查依职权提交。
委托他人投诉未提交委托书的,应当通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委托书。
投诉人未提供投诉所需的基本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投诉人限期补充证据材料。
第十条 申诉证据复印件一般留存,但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申诉人提供原件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者×××”。副本,由提供者签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对投诉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和投诉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处理下列事项:
(一)首次受理投诉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直接处理或转移。
(二)如果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应当处理调查。如果不在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则移送县级司法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调查进行处理,同时书面通知投诉人;
(三)被投诉律师原在本行政区担任律师事务所并引起投诉。现律师已调离本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一般从县原执业区域级管辖,由行政机关调查办理,也可由现执业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办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四)被投诉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涉嫌违反行业规范的,移送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处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投诉人直接向省司法厅、地司法局投诉的,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知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或者直接移送投诉。司法管辖区的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投诉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但无法联系到投诉人的除外。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一)根据受理与否东莞专业调查公司,出具《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投诉案件通知书》;
(二)已受理,但投诉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出具《投诉案件补充材料通知书》;东莞侦探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作出《对×××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案件的答复》。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投诉答复函,应当遵守公文格式的规范和标准,写明文号,明确公文的标的为投诉人,发证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以名义回复。
投诉回复函应有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理据清晰准确,语言简洁;投诉人的每项要求都必须逐项答复,不得回避或推诿;文末应明确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得到答复东莞调查取证事务所,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诉作出答复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申诉人。投诉回复函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示送达等方式。
投诉答复函的送达必须有送达证明,收件人应当在送达证明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收货人收到送达之日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是公民的,成年家属不在的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办案程序(征求意见稿)》,应当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者组织负责接收文件的;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 可送代理签收;受托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催收代理人的,应当交受托人签字。
第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案件信息录入律师管理平台。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 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七条受理机关受理投诉后,自行调查。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外,您也可以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调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投诉人、被投诉律师或律师负责人事务所;
(二)找律师事务所现场考察;
(三)从律师和律师处获取案卷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事务所;
(四)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限期回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给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取证;
(六)通过其他合法允许的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调查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同时在场,并应当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 调查 下表示身份。相关过程应记录在调查笔录或现场检查记录中。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接受委托办理调查时,应当告知调查被委托办理调查的人。
第十九条制作查询笔录,应当一人查询、一人记录。询问前,应当告知调查人如实陈述、提供证据,同时告知其故意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的法律责任。查询完成后,由调查人阅读并逐页签名确认,修改后由调查人签名确认。
对于调查调查取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他们应该单独询问并单独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调查取得的单证的复印件,由提供者应要求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正本与副本相符,提供者×××”字样,并应当由供应商签字或加盖公章。
在场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拒绝在检查现场取得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诉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权陈述和申辩。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通知,并在第一次采访被访者时记录在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充分听取被投诉人对投诉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投诉案件证据不足,但提供明确的调查线索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处理调查:
(一)从被申请人处获取案件档案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二)要求被投诉人限期答辩并提交证据;但涉及举报事项的签名投诉或重大违法投诉除外,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致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通过其他合法允许的方式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基于尊重正义、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向投诉人提交投诉后,可以暂停处理审批行政机关:
(一)诉状处于诉讼或仲裁中,但诉讼或仲裁纠纷的内容不影响相关违法事实认定的除外。
(二)诉讼或仲裁的一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向另一方的律师或律师投诉事务所。
诉讼或仲裁结束后,投诉人应及时提交司法行政机关恢复调查处理。
第四章审查和处理东莞侦探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报批前制作投诉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人的诉求和证据;
(三)被申请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四)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 处理建议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调查 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投诉案件调查结案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决定被投诉人不予处理,并说明投诉人。
(二)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制裁的,可以主持调解,以利于双方和解。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超过起诉期限的,可以通过谈话提醒、发出整改通知书、订购评论,并报告批评。
(四)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移送市律师协会按规定处理。
(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六)被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后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将其录入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要求退款或者赔偿的,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主持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书面答复投诉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过程应记录在卷中。
第二十七条 疑难复杂的投诉案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集体讨论,报本单位监察领导批准。必要时可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咨询或征求市律师协会意见。
第二十八条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机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同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需要移送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制裁的投诉案件,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制裁的时间不计入投诉案件处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复议的,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防止律师管理部门不作为和程序违法。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业务指导意见。
第三十一条投诉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立案,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涉及外国和中国单独关税区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代表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授权的法律服务等涉及外包业务的投诉,广东省司法厅受理并处理它按照这些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移送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办理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9月30日,我司颁布实施为期一年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行为投诉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东莞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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