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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
东莞市私家侦探:规范律师沟通对接工作指引
添加时间:2021-12-29
 

东莞市私家侦探为规范公安机关与律师的沟通对接,切实保障律师执法

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程序》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有效保护律师的工作》

《关于行使权利的意见》等,制定了这些指导方针。

一、律师交流对接部

法务部是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与律师沟通对接的专业部门。

负责接待律师来信来访,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受理律师

投诉、反馈律师建议等。

市局法务支队负责本局直属各类民警涉案律师的沟通对接工作。

分行法务部负责各分行所涉律师的沟通与对接。

二、律师函及来访接待

市局、各分局在来访接待室设立律师接待窗口,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接待来访律师,接收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和律师投诉建议

材料。

律师来访时,接待员应核对并复印律师的“三证”(即:律师

证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并完成注册。

律师提议就案件情况进行咨询,申请面试,调查取证等具体业务人员

接待人员应指导律师与业务部门联系,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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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材料收据

(一)接收材料范围

法务部门应当受理律师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材料;

2、法律意见

3﹒ 案件的证据材料;

4﹒ 复议审查、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5﹒ 辩护律师提出,办案单位依法阻挠其进行辩护、代理。

责任、投诉侵犯律师执业权;

6﹒ 其他可以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的书面材料。

(二)接收过程

1.工作人员对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格式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

给作者,一份给业务单位,一份给法务部保管),并做好交代

登记。必要时,对接收过程及相关资料进行拍照或记录。

2、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向律师报告

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 工作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后东莞婚外情取证,应在24小时内通知经办单位

领取所有材料并完成交接登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子办公的便利

有利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相关物资及时流通。

4﹒ 经办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处理,

将结果提交回材料的律师。

四、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

(一)律师咨询了解案件处理情况

一、律师当面得知案情,工作人员应及时报警

系统查询案件信息、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犯罪嫌疑及查明情况

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以及

将案件的长期侦查、拘留期限等相关情况通知律师并记录在案。如果遇到

如无法查询案件信息等特殊情况,应立即与办案民警联系,由办案民警处理。

此案得到警方及时的支持。

2、如律师写信或询问案件情况,工作人员已

在核对律师“三证”的前提下,可通过信函或电话通知。

(二)律师与嫌疑人的会面与通信

1、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外,律师

与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无需许可。

2、律师会见需要许可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请。办案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填写《会议东莞市私家侦探

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作出

《同意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或《不同意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书”并送达律师。

3﹒ 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

口译员陪同参加者,应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笔译员身份证明。

办案部门应当对证明和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核。

决定是否在内部批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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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决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向律师说明理由,并

通知他们更换;如无相关情况,应在“新执法办案系统”

填写《律师会见及陪同翻译人员入所批准表》,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

经法务部门审查和局领导批准后,作出批准决定,并将批准决定发给律师

应当定稿,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构。

4﹒ 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东莞市公安局规范律师沟通对接工作指引,看守所对律师进行了检查